信息化项目的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进行联合验收,所有验收均按照学校信息标准与规范要求执行,不提供应用系统数据库结构和相关文档的,不能通过验收。
1.业务软件开发单位在开发的各里程碑过程中须按照软件开发规范提供相关的成果,包括并不限于:软件需求说明书(经校方认可的)、软件设计说明书(概要和详细)、数据库说明书、接口文档、软件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使用手册、安装部署手册、成果光盘等资料及过程成果。本次独立开发的软件业务成果所有权归校方或双方共有。
2.项目竣工时,除提交第1条所述相关文档、成果外,还须提供完整的平台安装、部署、测试环境、应用环境等相关文档;所有提供的源代码、数据字典、代码表等原始资料须是注释清晰的、可读、可利用、可供二次开发的。当软件发生升级、调整时,须提供更新的版本。
3.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在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系统的每一个功能模块,并将重点模块的权重安排好,项目按功能模块来分阶段验收并付款。视业务模块上线为标准,通过学校信息化部门与业务部门组织的验收为付款条件,每阶段付款按照模块完成状态来支付。
例如:一个项目列表如下
主功能 | 二级功能 | 功能描绘 | 权重 |
基础平台 | 基础平台 | 10% | |
阶段1 | 模块1 | 30% | |
模块2 | 20% | ||
模块3 | 10% | ||
阶段2 | 模块4 | 20% | |
模块5 | 10% |
信息化项目正式验收前,各部门、各单位需自行进行信息化项目初验,并填写固定资产初步验收记录(一)(二)(三)各一式三份。
信息化项目正式验收,需按金额范围填写不同的固定资产验收记录单一份。